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促进农业强省建设、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作用,规范河南省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省重点服务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省重点服务组织的指导、服务与支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是指依法依规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农业生产、畜牧水产养殖提供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各类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综合性、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主体。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重点服务组织的申报、考察、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智能化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第五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网站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及相应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申报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是单个主体,也可以是县域内利益联结稳固的联合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
(二)服务运营规范。开展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成效明显。
(三)组织服务能力。
1.供应能力 |
种子供应量 |
吨 |
≥800 |
或化肥供应量 |
吨 |
≥10000 |
或有机肥供应量 |
吨 |
≥20000 |
或农药供应量 |
吨 |
≥40 |
2.耕作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100000 |
3.播种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100000 |
4.管理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50000 |
5.植保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300000 |
6.收获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100000 |
7.烘干能力 |
脱水烘干量 |
吨/日 |
≥300 |
8.储运能力 |
储运总量 |
吨 |
≥50000 |
9.销售能力 |
销售总量 |
吨 |
≥50000 |
2.畜牧类服务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一项以上。
1.供精供种 |
生猪常温精液供应量 |
瓶 |
≥10000 |
或牛冷冻精液供应量 |
万支 |
≥50 |
或家禽供种量 |
万只 |
≥10 |
或繁殖技术服务 |
万元 |
≥500 |
2.动物疫病防控和诊疗 |
诊疗收入 |
万元 |
≥1000 |
3.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 |
畜禽粪便处理能力 |
吨 |
≥10000 |
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 |
吨 |
≥1000 |
4.养殖场规划设计 |
提供咨询、规划、设计服务场户数量 |
个 |
≥200 |
5.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
奶牛 |
头 |
≥10000 |
或肉牛 |
头 |
≥500 |
或生猪 |
头 |
≥500 |
或羊 |
只 |
≥500 |
6.饲草饲料供应 |
饲草供应量 |
吨 |
≥10000 |
或提供饲料供应量 |
吨 |
≥10000 |
7.技术托管服务 |
服务养殖场户数量 |
个 |
≥200 |
服务收入 |
万元 |
≥1000 |
8.屠宰、加工和储运 |
生猪、牛羊屠宰量 |
万头 |
≥10 |
家禽屠宰量 |
万只 |
≥500 |
加工能力 |
吨 |
≥10000 |
储运能力 |
吨 |
≥50000 |
9.销售能力 |
销售总量 |
吨 |
≥10000 |
销售收入 |
万元 |
≥5000 |
3.水产类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一项以上。
1.供应苗种 |
水产苗种供应量 |
万尾 |
≥100 |
或水花供应量 |
万尾 |
≥1000 |
2.养殖技术服务 |
技术服务收入 |
万元 |
≥100 |
3.动保供应 |
水产动保产品供应量 |
万元 |
≥200 |
4.饲料供应 |
水产饲料供应量 |
吨 |
≥2000 |
5.设备供应 |
水产养殖机械设备供应量 |
台 |
≥2000 |
6.养殖规划设计 |
提供设计咨询服务渔场或基地数量 |
个 |
≥50 |
或开展水产养殖规划设计亩数 |
亩 |
≥10000 |
7.加工和储运 |
净化暂养水产品量 |
万尾 |
≥50 |
加工能力 |
吨 |
≥500 |
储运能力 |
吨 |
≥5000 |
8.水产品销售 |
销售总量 |
吨 |
≥5000 |
或销售收入 |
万元 |
≥500 |
9.养殖综合服务能力 |
1-8综合服务总收入 |
万元 |
≥500 |
(四)服务设施设备。具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配套设施。
(五)服务人员。具有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六)诚信守信经营。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行为,没有发生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
(七)主动配合监管。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经管理部门审核纳入名录库管理。
第七条 申报省重点服务组织原则应是市级重点服务组织。
第八条 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省重点服务组织。
第九条 具有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运营经验和条件的服务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实行网上申报,程序如下:
(一)根据各地农业特别是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畜牧业、水产业生产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登记数量等因素,确定省重点服务组织分配名额。
(二)各申报单位网上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自主申报。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组织对服务组织申报条件、信息填报、情况介绍等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
(四)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实际,好中选优,按分配名额等额遴选推荐。
第十一条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单位推荐的系统内服务组织,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网络上报:
(一)省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行模式、典型经验、主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加盖公章。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近两年的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等。
(四)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经营方式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
(五)机械设备、基础设施、服务场景等图片。
(六)服务组织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表彰或媒体报道宣传等证明材料。
(八)人民银行、税务、发改等部门的信用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在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期间,从农业经济、农业机械、植物保护、畜牧水产养殖、疫病防控、财务审计等方面选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对服务组织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二)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对服务组织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公开公示。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初审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进行公示。
(四)发文公布。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 测
第十五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已认定的省重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服务组织农资饲料供应、生产托管、烘干收储、疫情防控、疾病诊疗、加工销售、带农增收等方面情况,帮助省重点服务组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省重点服务组织数据进行核查,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监测意见,对省重点服务组织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审定,发文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单位推荐的系统内服务组织相关监测材料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第十九条 监测合格的省重点服务组织,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点服务组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政 策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省重点服务组织,可优先享受有关项目实施、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开展省重点服务组织星级评定,获星等级与奖补资金挂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发“托管贷”“托管险”“托管担”等产品,优先支持省重点服务组织。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省重点服务组织负责人参加“头雁”项目、“耕耘者”振兴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等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支持省重点服务组织参加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服务组织提供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材料作假的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核实,将取消本次评选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及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市、县,一经发现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服务组织因故变更名称,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重新确认其省重点服务组织称号。涉及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单位推荐的系统内服务组织的,变更材料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供。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