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饲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河南省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HENANPROVINCEFEED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HN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注册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饲料行业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和饲料工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会员由饲料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以企业为本,以服务为宗旨,在政府的指导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推动我省饲料工业健康的发展,筑牢安全防线,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中原崛起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畜牧局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遵守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调查研究省内外饲料工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订饲料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开展技术咨询,承办饲料工业行业改造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为饲料工业行业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
(四)制订实施饲料工业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订和贯彻饲料工业标准;组织开展饲料工业行业评比工作;推广饲料工业行业高新科技成果;贯彻实施饲料工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六)组织经济贸易合作与科学技术交流,沟通科研与生产、生产与经贸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专题研究会、学术讲座和专题咨询等活动;
(七)编辑出版饲料工业有关书籍、资料、报刊及宣传报道工作;
(八)开展行业名牌评选、推介工作;
(九)发展与省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行业培训和质量认证咨询工作;
(十一)举办为行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和发展饲料工业的公益事业;
(十二)办理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从事饲料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在这些部门工作的个人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监事长、监事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各市饲料工业协会、饲料企事业单位,直接在本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享受本协会优惠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得本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参加协会举办的省内外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维护;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执行行规行约,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严格执行饲料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积极宣传饲料工业的科学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为协会提供科研、生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经验和成果资料;
(五)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以申请退会和自行退会:
(一)企业停产或转产的;
(二)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的;
(五)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所缴会费、赞助费或捐赠。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侵害行业利益,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监事及其办事机构秘书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确认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聘请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九)决定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评选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社会团体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饲料工业行业享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会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专业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协会暂下设饲料行业自律委员会,饲料行业质量标准咨询委员会,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专业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各委员会在协会指导下可独立开展活动。
本协会对地方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接收会员单位会费以外的自愿资助和非会员单位的自愿资助,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修改议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