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质产品管理办法》
(2006-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省政府《河南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引导和鼓励我省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争创名牌产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南省名牌战略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优质产品的评定和授予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开;
(三)以产品实物质量检测结果和市场评价、消费者评价为基础,以专家评定为主要方式:
(四)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等均可申请“河南省优质产品”荣誉称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河南省优质产品的评价、确认、宣传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河南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河南省优质产品申报材料;
(二)统一组织和管理河南省优质产品现场评审工作;
(三)组织河南省优质产品的评价工作,审定并公布颁发河南省优质产品证书;
(四)发布河南省优质产品公告;组织开展对河南省优质产品的宣传工作;
(五)对河南省优质产品标志和称号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对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受理用户和消费者对河南省优质产品的投诉,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七)对冒用“河南省优质产品”标志或称号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侵害河南省优质产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制定河南省优质产品发展规划及年度评价计划。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河南省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产品具有批量生产能力,连续稳定生产三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过批量质量不合格;
(三)申报产品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重视技术进步,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工艺水平和技术水平保持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实物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六)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或因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重大质量事故;近两年内未出现过产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情况。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河南省优质产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授权,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观场评审报告,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产品类别组成相关的评审组。各评审组在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检验机构,中介机构和其它权威部门的意见,收集有关质量检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的基础上,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填写“河南省优质产品评审表”,报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评审组的上报材料,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确定侯选产品名单,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
第九条经审定批准的申报产品,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河南省优质产品实行有效期管理。河南省优质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河南省优质产品标志由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指定制作。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自愿将河南省优质产品标志使用在其铭牌、使用说明书、包装物上等。企业使用省优质产品标志,图案必须准确无误,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省优质产品标志,不得使用与省优质产品标志相近、易于混淆的标志;不得非法制作省优质产品证书或奖牌。
第十三条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保持和提高产品质量,争创河南省名牌产品。
第十四条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定期(一年一次)向所在地省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产品质量状况,由省辖市局汇总后报省局。当“河南省优质产品”生产不稳定或质量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停止使用河南省优质产品标志,自觉维护河南省优质产品的信誉。
第十五条河南省优质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用户、消费者投诉、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撤销称号处用户与消费者有权对河南省优质产品进行社会。
第十七条未经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具有优质产品评批。
第六章奖励与罚则
第十八条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免于省以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荣获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实行优质优价;
(二)作为申报省名牌产品的必备条件之一,积极给予培育、扶持;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积极为其保驾护航,保护其合法权益,打击假冒行为。
第二十条伪造或者冒用河南省优质产品标志,使用与省优质产品标志相近、易于混淆的标志的,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加河南省优质产品审查、评定和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优质产品”适用于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等,农产品、土特产品、服务类产品的优质产品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优质产品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本办法制定河南省优质产品评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