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及材料进行了评审,决定将鱼浆等3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补“鱼浆”进入《目录》。编号:10.4.12。特征描述:鲜鱼或冰鲜鱼绞碎后,经饲料级或食品级甲酸(添加量不超过鱼鲜重的5%)防腐处理,在一定温度下经液化、过滤得到的液态物,可真空浓缩。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50 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300 mg/kg。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挥发性盐基氮、组胺。
2.增补“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进入《目录》。编号:10.4.13。特征描述:以鱼粉为原料,经正己烷浸提脱脂后得到的产品。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68%,粗脂肪含量不高于6%,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80 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500 mg/kg,正己烷残留不高于500 mg/kg。原料鱼粉应为有资质的饲用鱼粉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灰分、赖氨酸、水分、挥发性盐基氮、组胺。
3. 增补“硅藻土”进入《目录》。编号:11.1.12。特征描述:以天然硅藻土(硅藻的硅质遗骸)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烧、酸洗、分级等工艺制成的硅藻土干燥品、酸洗品、焙烧品及助熔焙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水分、非硅物质。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GB 14936)执行。
二、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三、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原料
编号 |
原料名称 |
特征描述 |
强制性
标识要求 |
10.4 |
鱼及其副产品 |
10.4.12 |
鱼浆 |
鲜鱼或冰鲜鱼绞碎后,经饲料级或食品级甲酸(添加量不超过鱼鲜重的5%)防腐处理,在一定温度下经液化、过滤得到的液态物,可真空浓缩。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50 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300 mg/kg。 |
粗蛋白质
粗脂肪
水分
挥发性盐基氮
组胺 |
10.4.13 |
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 |
以鱼粉为原料,经正已己烷浸提脱脂后得到的产品。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68%,粗脂肪含量不高于6%,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80 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500 mg/kg,正己烷残留不高于500 mg/kg。原料鱼粉应为有资质的饲用鱼粉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 |
粗蛋白质
粗脂肪
粗灰分
赖氨酸
水分
挥发性盐基氮
组胺 |
11.1 |
天然矿物质 |
11.1.12 |
硅藻土 |
以天然硅藻土(硅藻的硅质遗骸)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烧、酸洗、分级等工艺制成的硅藻土干燥品、酸洗品、焙烧品及助熔焙烧品。在配合饲料中用量不得超过2%。产品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GB 14936)执行。 |
水分
非硅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