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和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我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推动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引导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发挥供销、邮政、农垦等系统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建立多元主体、多方参与、分工协作的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二)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三)开展社会化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服务,发挥其服务成员、引领农民对接市场的纽带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开展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进行对接,开展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服务。
(四)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选择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开展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试点。推动财政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引导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鼓励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绿色技术,发展精深加工高端产品。建立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预警体系,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努力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农业投入品回收处理制度。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实行耕地轮作休耕。
三、加快构建政策体系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二)完善用地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土地优先开展土地整治。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专项安排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扶贫、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量大的地区,可通过省市统筹调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
(三)加大财税支持。以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股权投资基金为平台,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索对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改善金融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构建“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机制,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承接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五)创新农业保险。鼓励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在产粮大县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对带动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并落地实施的“政融保”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对龙头企业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融资保险服务。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积极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六)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
(七)加强人才建设。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
(八)加强农村公益性服务。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拓展全省乡镇(区域)农技站服务功能,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供追溯服务。加快省市县乡四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多渠道开发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用途,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加工企业提供粮食产后、仓储保管和粮食配送等服务。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一)健全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扶持政策,健全工作机构,完善推进机制。加强基层农经管理队伍建设,每个乡镇在现有编制内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职专责,保障必要工作条件。
(二)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政策绩效评估机制,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